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競賽體育器材設備的管理與監督,促進國產體育器材設備質量的不斷提高,保證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和有利于運動成績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國家體委舉辦或委托地方承辦的各類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全國性單項比賽和國家體委計劃在國內舉行的國際比賽中使用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必須經國家體委體育器材設備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核批準。
第四條 申請審批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產品技術標準和比賽規則對產品的技術要求,性能可靠、質量優良、確已形成批量生產,并經省一級工業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經省級或國家優秀運動隊試用,在省級比賽中使用合格,由運動隊和比賽組織單位簽署意見,并經省級體委或國家體委訓練局同意的。
第五條 體育器材設備的審批,須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單位向審定委員會提交申請,填寫體育器材設備審定表一式兩份(由審定委員會統一提供),附申報產品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圖片、樣品。
比賽中急需使用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必須于比賽前三個月辦理申報手續。
(二)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登記、初審。
(三)有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對申報產品進行審查鑒定。審查鑒定細則由全國單項運動協會制定,報審定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四)審定委員會審核,對合格產品發給審定合格證書,并在報刊上公布。
第六條 審定批準為體育器材設備,根據不同種類,由申請單位交納一定的手續費。
費用必須用于發展體育事業,不得它用。
第七條 審定合格證書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為四年。有效期內結合比賽兩年復查一次。
第八條 經審定批準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生產單位可在其產品上印制“經國家體委體育器材設備審定委員會審定”字樣,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九條 審定批準后的體育器材設備及專項裝備,因產品質量不符合標準造成事故,或因拖欠供貨合同影響比賽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將給予廠方“警告”、“停止使用其產品一年”、“停止使用其產品兩年”或“撤銷合格證書”的處罰。